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完成正式发布

发布日期:2018-06-01 阅读次数:1145 来源:

新修订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控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调控六年,中小客车总量增长有序可控

广州自2012年7月起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2012年7月至2018年4月,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累计配置各类指标约157.9万个,其中增量指标70.3万个、更新指标71.2万个、其他指标16.3万个。

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全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由调控前169.4万辆(2012年6月底)增长至206.3万辆(2018年4月底),年均增长率由调控前五年19.0%降至调控后五年3.2%,中小客车数量增长趋于有序、可控。期间,广州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缓解交通拥堵和“公交都市”创建系列工作,调控政策基本达到了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赢得时间和空间的预期目的。


修订工作依法定流程开展,历时1年

现行的《调控办法》将于今年6月30日有效期满,为做好政策的延续,市有关部门自2017年5月即启动了调控政策的修订工作。《调控办法》修订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程序要求开展,修订过程历时一年。修订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近年来政策实施的评估情况、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情况、市民拥车需求变化和一些新业态出现情况等等,同时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了专家论证,并于4月16日至5月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调控办法》分为十章八十一条,保持了现行《调控办法》的政策思路和基本框架,相较于原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合并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于2016年1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也将于2018年6月30日与《调控办法》同时有效期满。作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修订中将两份文件进行合并,体现了政策体系的延续和统一。

适当提高个人指标额度占比。

针对目前个人摇号中签率远低于单位摇号中签率的情况,借鉴北京等城市做法将个人指标额度占比由88%提高至90%。

优化单位和个人的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例如:对于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单位,核算纳税额计算时间调整为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将原来非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缴纳医保的时间核算条件调整为3年累计24个月;增加持有人才绿卡人员、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等群体申请指标优惠条件,等等。另外,单位和个人已获取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分别延续保留至今年年底或保留3个月,无需重新申请。

取消个人申领更新指标的次数限制。

考虑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已取消了使用年限限制,借鉴其他实施调控城市均无车辆更新次数限制的做法,本次修订取消了有关10年期限后个人申领更新指标的次数限制。

新增车辆被盗抢、教练车、离婚、司法拍卖等情况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将现行办法车辆被盗抢后仅能申请增量指标编码的规定调整为符合条件的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另外,新增了办理教练车、离婚财产转移车辆以及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车辆登记的,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取消指标对车辆排量的限制。

综合考虑到市民的拥车需求和车辆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借鉴其他实施调控政策的城市均无车辆排量限制的做法,本次修订拟取消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对车辆排量的限制。于2018年6月30日前产生的摇号指标、更新指标,在7月1日后办理登记均不作排量限制。

延长指标有效期。

根据选购车辆的实际周期,为方便市民有更为充裕的时间选购车辆,对指标有效期进行调整,更新指标、增量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均延长为12个月。2018年6月30日前产生且7月1日后仍有效的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由系统统一将有效期核定为一年。

完善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界定条款,删除节能车和新能源车财政补贴的表述。

根据国家不再发布节能车目录的情况,修改了节能车的定义,并将符合条件的进口新能源车纳入新能源车指标管理范畴。结合国家政策发展情况删除了节能车、新能源补贴有关条款内容,同时有关补贴事宜明确如下:一是对于2018年6月30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暂未申领节能车、新能源车补贴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继续申领补贴(维持现行做法,单位申领新能源车购置补贴须满足累计行驶里程3万公里的要求,可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3年内申领,其余情况均为办理注册登记后半年内申领);二是对于购置节能车在7月1日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不再发放补贴;三是对于购置新能源车在7月1日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