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厂商对新规置若罔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存在问责漏洞?

发布日期:2017-11-25 阅读次数:2265 来源:


距离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过去了110天了,期间,除了有两家汽车经销商,以没有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三包”信息以及配件产品的服务收费标准而被罚款之外,并没有任何动静。


经过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和Autodealer中国汽车经销商联合调查后发现,汽车生产企业的强势行为似乎也并未收敛。 


比如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即汽车生产厂家——Autodealer注)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量汽车生产企业都没有遵循这一规定。这次调查中涉及的品牌,包括一汽奔腾、沃尔沃、湖南长丰、福州奔驰、华晨中华、长安、三菱、北京现代、广菲克、东风日产、奔驰、众泰、宾利、兰博基尼等品牌厂家对经销商的授权签约期,仍然是1年一签,宝马、别克、上海大众、雪佛兰、雪铁龙、东风本田、一汽丰田、广汽丰田、广汽本田等品牌的签约授权期限,则是1-3年不等。


在违约责任一项,Autodealer中国汽车经销商发现,新《办法》并没有针对第十九条有任何说法。唯一有些关系的,是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而新《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应该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否则,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以上涉及监管责任的条文里,没有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商如果不申报授权期限协议,会遭到什么处罚,换句话说,如果汽车厂家无视第十九条的授权规定,等同于没有任何监管措施。


同样没有任何监管措施的,还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虽然新《办法》也对汽车生产企业规定了限制条款,比如第二十四条,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功能,不得限制经营其他品牌的车辆、不得搭售车辆、配件等等,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如果连延长授权期限这样的协议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都不愿意配合完成,其余这些强制条款,能否真的执行下去吗?


即便汽车生产企业违背条款,区区“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罚款”的处罚,想来对这些动辄数百亿利润的汽车生产厂家而言,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吧。


基于此,Autodealer中国汽车经销商呼吁,政府应尽快落实该项规定,同时对于新《办法》存在的漏洞及时修改。只有将最容易完成的延长授权期限落实,才能更好的推行其余强制条款,否则经销商在新《办法》推行后将仍处于弱势地位,也不利于共赢的厂商关系的建立。